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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有这些重大变化

作者:nanke 来源:本站 日期:2019-12-03 浏览:82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认证君将市场监管领域17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涉及检测认证的改革内容进行了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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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191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12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要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领域17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12项,总局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见附件1-17)。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要做好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规范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要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实现“一门、一窗、一网”服务。总局将建立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序衔接。要强化信息共享运用,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数据共享方案》(见市监注〔201963号)和《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信息技术方案》(见附件18)要求,积极推进系统对接和协同,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和归集共享。改革试点实施后,申请人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要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要做好管理方式转变衔接工作。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改为备案的要及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审批方式。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进行审批。
四、要及时向总局请示汇报各地自主改革工作。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在自贸试验区以外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扩大试点,或者对具体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及时向总局相关司局进行请示汇报,做好沟通衔接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王丹,电话:010-88650862
附件:1.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5.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6. 广告发布登记
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8.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9. 食品生产许可
10.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1.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
    证核发
1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5.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16.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17.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18.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信息技术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
20191129



认证君将市场监管领域17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涉及检测认证的改革内容,摘编整理如下:

附件1: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于“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直接取消审批。

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1. 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 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能力项目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附件4: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实行告知承诺:1.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告知承诺。2. 对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管理制度、专职认证人员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 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

附件15: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1.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2. 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3. 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附件16: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附件17: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